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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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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篇:思与想

这一部分集中谈这次会议所引发的一些学术讨论,以及我个人的想法。

 

(一)关于张五常教授的《中国的经济制度》

前已述及,张五常教授的文章宣读之后,那天上午引发了很激烈的争辩,到我们吃中饭的时候,仍在继续。这些争论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德姆塞茨的评论引起的,然后朱锡庆教授在吃中饭的时候又提出了一些意见,下面我就尽可能归纳出几个我认为比较重要的议题。

1、增值税的本质:“税”还是“租”?

其中一个争议较大的话题是,增值税的本质是“税”还是“租”?这是张五常教授关于中国的地区竞争制度的一个重心。因为地区政府(主要是县政府)的行为目标,在张教授看来,是追求增值税的最大化,如果增值税的本质是“税”,那么这是件对经济效益不太有利的事;但如果增值税的本质是“租”,却是符合经济效益的。

德姆塞茨在评论中问了一句:“如果增值税是租,那政府是参与生产的,政府生产的到底是什么产品?”刘市长在午饭的时候也说到:“如果政府用增值税的收入提供(生产)的是公共服务,那应该是税。”这确实是一种正统的公共经济学的看法,但我认为这样看并不能看出增值税的本质。

我个人是认同张教授的意见的,也就是增值税的本质是“租”。不容易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我们太着重于收钱者的身份是政府,于是就会老是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收取的就是税”这固有思维的束缚。因此,我想最好的解释方法是提出一个避去政府这个身份的干扰的日常例子。

比如我现在要做生意,于是租用了一个铺位,而且跟房东说好了,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把我使用这个铺位做生意所获得的收入,按一个事前确定的比例(好比说,就跟增值税的税率一样,是17%)交租,这时房租等于是分成性质的。会有人认为这时房东收取的是税而不是租吗?显然不会。至于房东收了这个房租之后怎么花,那已经是另一回事,他可以花天酒地胡乱挥霍,也可以大做善事救济穷人。这就跟政府收了增值税后是给财政乱花一通、还是提供公共服务,这与增值税的本质是租而非税无关的情况,是类似的。县政府拥有县的领域内的土地,拿着这些土地去招商,把企业招过来后,其经营收入的17%就相当于是这些土地的地租以分成的方式收上来。所以增值税是租,不是税。

为什么一般的税不是租?因为它们没有与土地相联系。外国政府不拥有土地,或者并不是以土地来招商。现在只不过因为拿着土地的是政府,于是大家就觉得那是税,看不透它的本质是租。张教授的文章里其实已经说得很清楚,欧洲古代的封建地主,他们拥有土地,租给佃农,收的是租,如果他们同时也提供主持正义之类的服务,那就成了税。准确来说,是这个地主收的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土地所有者收的租(与土地相关联),另一部分是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收的税(与土地无关,即使没有土地,只要提供了主持正义之类的服务,也可以收)。所以,可以推断,提供与土地无关的服务与不提供这类服务的地主相比,前者收的租一定比较高(其实是包含了税在内)。

要注意的是,县政府把企业招过来时卖地给企业所收取的地价,其实也是租,相当于是先收一个固定金额(lump-sum)的租,然后再在经营过程中收分成性质的租(增值税)。这跟张教授的文章中用shopping mall作例子说明的情况是类似的。很多shopping mall收租的方法也是先收一个固定金额,再在经营过程中收分成的租。这种收租(收费)方式其实很普遍,远远不限于shopping mall。例如作者的版权费的支付,往往也是这样。对于大红大紫的作者,出版社会先一次性地支付一笔版权费买下出版的权利,然后在销售过程中每卖出一本,作者都要从中提成。这个例子很重要,请大家先暂且记住,后面在解释负地价的现象时会再提。

2、分成租金VS固定租金

如果明白了为什么县政府收的增值税的本质是租,我们可以再进一步问第二个问题:县政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取的是分成性质的租,而不是固定金额的租,对县政府的行为有什么影响?这相当于是问,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房东收我的是固定租金,而不是分成租金,有什么不同?显然,当租金是分成的时候,房东会非常关心我的生意做得怎么样,因为我的生意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他能收到的租金的绝对额,而如果是固定租金,显然不会有这样的影响。当然,即使是固定租金,房东也会关心我的生意的,因为如果我的生意太差,也会影响我按时按额支付租金的能力,甚至我可能会断租乃至提前撤租。但相比之下,分成租金肯定比固定租金对房东的利益有更直接相关的影响,因此他会更关心我的生意状况。这样,我的生意越好,房东的利益越大,于是房东追求他的租金最大化,完全等同于追求我的生意收入最大化。

也就是说,在增值税这种本质是分成租金的税收制度下,县政府追求(增值)税收收入最大化,完全等同于追求企业的经营收入最大化。这种说法其实不完全确切,因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与经营收入不完全是一回事。准确来说,县政府追求的是增值额最大化。那什么是增值额呢?所谓增值额,对制造业性质的企业而言,是企业的生产收入扣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成本之后的金额。请注意,这个增值额是包括了人工成本在内的,它扣除的是原材料的成本,没有扣除工资等人工成本。因此,当县政府追求增值额最大化的时候,其实也就追求了工人收入的最大化,当然这是在也同时实现了企业主收入最大化的约束之下。事实上,县政府追求了原材料以外的所有要素的提供者的收入最大化——县政府自己是土地要素的提供者,实现了地租(增值税)最大化;工人是劳动力要素的提供者,实现了工人收入最大化;企业主是管理、创新等企业家才能要素的提供者,也实现了这种要素收入的最大化——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全是增值额的一部分,其中17%归了政府,余下的83%由工人与企业家瓜分(这瓜分的情况由劳动市场的竞争所决定)。

这就是为什么张教授在文章中说:“经济增长带来的土地租值上升,含意着的收入增加会落在投资者、劳工与农民的手上。”作为增值额的一个固定比例的土地租值(增值税)既然上升了,增值额肯定是上升了的,则工人(劳工)与企业家(投资者)的收入当然也上升了。至于农民的收入,因为种田的收入就是做农民工(劳工的低层)的机会成本,反之亦然,二者是水涨船高的关系。农民工的收入增加,必定意味着农民的收入(不管是来自做农民工还是来自种田)也是增加了的。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回头来回答德姆塞茨的那个问题:政府生产的是什么产品?答案是:所有的产品。招来的企业做什么产品,政府生产的就是什么产品。因为县政府等于是拿着土地的地主,与招来的企业合伙做生意。有人可能会问,这种企业岂不成了公私合营的企业?县政府岂不是会深入地干预到企业生产什么产品、怎么生产吗?应该说,在一开始招商的时候,县政府必然会考虑招什么类型的企业,发展什么产品的产业。这相当于前面的例子中,商铺的房东在招租时当然会细致地考虑这铺位应该租给做什么生意的人。例如有些房东会坚决不肯租给做食肆生意的租客,房东换成县政府时,这种原则就成了一种经济发展政策,例如决不招进污染严重的产业。当然,还是有很多铺位是租给了做食肆生意的人,这就相当于招进了污染严重的企业的地区还是存在一样。这只说明这些地区与其它地区在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只好捡些“箩底橙”,总比铺子空着租不出(完全招不了商)好一些。

至于企业已经招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县政府的涉入程度其实不是问题的重点。问题的重点是,如果县政府加深涉入能增加各方的收入(增值额),那何乐而不为?如果加深涉入是减少增值税收入,县政府也就不会有动力对企业多加干涉。就算某个县政府愚蠢地在增加干涉会减少增值税的情况下还一意孤行,那么企业大不了与县政府拆伙,用脚投票,一走了之,到别的明智的县去做生意。县与县之间的竞争,确保了胜出的会是明智的县。这跟市场竞争之下,确保的决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而是确保了做出正确决策的企业淘汰掉做出错误决策的企业一样,是没有区别的。

2008-10-05 08:41 | 阅读(45)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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