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基金的主要资助对象是一般投资者或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是创业投资基金以获取股利与资本利得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创业投资者甘愿承担创业投资的风险,以追求较大的投资回报;三是创业投资包含创业投资者的股权参与,其中包括直接购买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方式; 四是创业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R&D)、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是间接地扶持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监督与咨询,使所投资公司能够健全经营、价值增值; 五是创业投资属于长期性的投资,流动性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显著的投资回报。
美国的创业投资活动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美国与欧洲的财团以铁路、钢铁、石油以及玻璃工业为投资对象,进行创业投资。之后,这些财团又向航空、计算机等技术密集型产业进行创业投资。以洛克菲勒(Rockfeller)财团为例,早在20世纪30年代,该财团利用石油投资赚来的钱投资于当时被视为高风险的航空工业,创办了洛克希德航空公司(Lockheed Aircraft)。到了20世纪中后期,洛克希德航空公司已壮大成长为主导美国航空航天工业的大型上市公司。
美国创业投资走向机构化,则始于1946年波士顿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Boston's American Research & Development Corp. 简称ARD)的成立。ARD公司在1957对DEC公司的投资堪称创业投资的经典之作:最初它对DEC的投资(即种子资金)仅为6万美元,十几年后的出售则高达4亿美元。
根据美国《创业经济学》(Venture Ecinomics)杂志的资料,90年代以来,美国投资于软件服务业的创业投资额居各行业之首,其次为医疗保健业、电话与通讯业等。美国创业投资事业推动了以高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发展。苹果计算机公司(Apple)、微软公司(Micorsoft)、英特尔公司(Intel)、康柏公司(Compaq)、数据设备公司(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太阳微电子公司(Sun Microsystem)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以成为支撑美国知识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群。以苹果计算机公司为例:1976年,美国的两个青年人沃兹尼亚克与史蒂文·乔布斯着手研制个人微电子计算机(PC)。他们卖掉了自己的汽车,在自家的汽车库内组装成第一件样品,但却怎么也筹集不到批量PC机所需的资金。这时,创业投资家瓦尔佩向他们提供了20万美元的创业资本,并帮助他们拟定了一个企业发展计划,使苹果计算机公司在1976年得以成立。短短6年之后,苹果计算机公司就已跻身美国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行列。
80年代,日本跨国公司沉湎于泡沫经济的虚增,肆无忌惮地掀起收购美国公司及房地产的狂潮。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跨国公司的资金白白浪费,并从此一蹶不振。相反,美国却在80年代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事业,从而在90年代形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并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增长率。90年代以来,美国的年经济增长率通常要高于日本2~3个百分点,这不能不部分地归功于创业投资基金。日本的创业投资是模仿美国而发展起来的。鉴于美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如微软公司等)在90年代的知识经济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经验,日本也企图通过大力扶持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摆脱泡沫经济崩溃以来的经济困境,增强日本经济的活力。日本金融业在饱受大量房地产坏帐猛烈冲击,元气大伤之际,也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我国境外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境外募集设立,专门投资于中国相关产业的投资基金。这些基金的特点是筹资对象、上市场所及基金管理机构均在境外,只是投资对象是中国的企业。据有关资料记载,1987年中国国际金融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在境外首开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业务的先河,即与境外的一些投资机构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资者的中国创业投资基金。1987年,中信公司在香港直接参与成立了“怡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以投资中国产业为目的的公司型基金。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在境外与外资合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大约有20多家,筹资规模大约40多亿美元,其中50%以上的基金已分别在香港、伦敦、纽约、爱尔兰等证券交易所上市。
我国金融集团公司开展创业投资基金业务的若干战略选择:
1. 基金组织模式的选择。国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态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基金各方权益受《公司法》约束;契约型基金的持有人不能直接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各方权益受《信托法》约束。从体制结构来看,我国的金融集团公司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模式非常接近。如果选择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模式,改制的成本比较低,操作起来相对容易。
2. 基金募集方式的选择。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主要有:私募和公募、向法人募集和向公众募集等等。所谓公募,是指以公开形式(通常由管理机关规定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格式和披露方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行基金证券募集基金。所谓私募,是指以非公开形式向法人和自然人发出要约以募集基金。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倾向于采取私募方式。因为,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系便主要是一种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代理或授信(受信)关系,基金运作压力要小一些。从有利于产业基金从事长期投资而言,以私募方式为主,并主要募集法人投资者资金,或采取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有限合伙的集资方式比较有利。
3. 投资组合的项目选择。首先,在创业投资基金初创阶段,主要的投资组合应定位于已经发育成熟的准上市企业,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实现基金的套现退出战略,并加强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其次,在有一定积累与投资经验的基础上,应有一定比例的组合,投资于有效益的基础设施与基础建设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这种投资具有较稳定的现金流保证。再次,从长期投资的产业方向来看,应借鉴美国硅谷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基金的模式,即应有一定比例的高新技术产业、知识经济企业的投资。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并通过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4. 基金合作对象的选择。基金合作对象应选择投资管理经验丰富、信誉较好的外国公司。从另一方面来讲,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国外投资机构虽然不太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尤其是在技术分析上能够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产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从而避免盲目地步人后尘。正是双方具有不同的优势和不足,所以很有必要发展中外合作产业基金和组建中外合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以便两者相得益彰。此外,发展中外合资产业基金和组建中外合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更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战略。因为,从长远看,资本市场国际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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