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住房政策的回归
刘正山
(《中国青年》杂志08年第4期)
“居者有其屋”不仅仅是中国人的追求,各国政府都毫无例外地将此奉为其执政的目标。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典范——美国,亦明确提出:“联邦政府有责任为每一个家庭提供一套舒适的住宅”。美国总统胡佛曾说:“没有什么东西比住房更能为谋求人们幸福和社会安定作出贡献。”
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在经济起飞的初期采用优先保障居住问题的方针,由政府主导解决住房问题;当社会主要群体的住房问题解决之后,才放开商品房市场、推进住房私有化。在瑞典是从1976年起,荷兰是从1977年起,英国从1979年起,丹麦和德国从1982年起,随着各国的住房短缺问题逐步缓解,各国广泛开始实行住房市场化政策,放松或取消租金管制,对社会出租房不再大规模建造,转而翻修,鼓励住房私有化,增加自有住房的补贴,同时减少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补贴。
如新加坡,20世纪60年代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大兴公房建设。新加坡的住房范式,可概括为:“公屋+象征性租金”。到了20世纪80年代,80%以上的家庭都居住舒适。当大多数居民居住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新加坡开始放开商品房市场,让那些少数富裕的人群购买商品房。
美国住房发展的思路,也是先保障“居者有其屋”。美国早期并没有太注重住房保障问题。直到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大萧条之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弊端充分暴露。于是,1934年,美国出台了《临时住房法案》,以解决失业者的住房问题。1937年,该法案补充为《廉租住房法》,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由各地方政府的公房管理局具体负责建造并管理廉租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1949年的《住房法案》(修正案)明确提出,“联邦政府有责任为每一个家庭提供一套舒适的住房”。此后,联邦政府建设了大约130万套公房。目前,美国政府资助的廉租公寓已达600万套,其中200万为政府所有,主要提供给残疾人和65岁以上的老人,其余400万套为私有公助。
反观我国住房政策,存在过度市场化的趋势,住房保障严重不足。1998年7月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然而,其后政府并未兑现“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承诺。到了2003年8月12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18号文)称:“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截至目前,经济适用房供给比例却只有3%,远远低于1998年国务院23号文件所说的70%的比例。而且,这些所谓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地点非常偏僻(而美国,甚至曼哈顿都有廉租房);存在暴利(我的计算表明,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有资金利润率在50%左右,商品房的自有资金利润率在100%—300%左右);存在寻租等问题。
正是因为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商品房价格飞涨,中国社会调查所的研究显示,2005年度居民住房满意度只有20.5%,比上年下降12.1个百分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称,百姓将住房问题列为“新三座大山”之首,亦说明大多数民众对于住房非常不满意。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该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及时检讨最近几年的房地产政策,并让住房回归本来的面目。
首先要做好的是地方政府的定位。应当剥离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职能,实行公共财政,政府的责任只是提供公共产品和调控等。众所周知,理想的政府,是裁判员角色,而不是运动员。我们的政府,既是裁判员,更是运动员。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发展经济的责任,以GDP为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不是提供服务,而是把GDP做高。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政府用于基本公共品的支出只占财政支出的43%,发达国家一般在70%。相反,政府花费的经济建设费仍然占财政支出30%。为了保障经济发展,必须有巨额的财政支出作为支撑。而房地产提供了很好的财税来源。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来自房地产的“土地财政”(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种房地产税费)收入占60—90%。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提供保障性住房。据估计,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 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房价下跌,土地出让金会跟着降低,这将直接减少地方政府“第二财政”收入。
由此看来,一旦转换地方政府的职能,改变政绩考核的内容,将财政体制转变为“公共财政”,地方政府才有积极性落实中央的住房保障政策,才不会继续奉行“土地财政”。据测算,如果政府改变职能,不主要依赖房地产税费,房价至少降低40%。
其次,要重新定位住房的性质。我认为,住房或商品住宅,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我更愿意称之为准公共品),它首先具有的功能就是居住(即消费),至于投资功能,是衍生出来的。试想,一栋房子连居住的功能都满足不了,谁会拿它来投资呢?
当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以及参考国际住房保障的经验,我国的住房性质界定,应当回到最基本的“居住”功能上,而不能强调投机品或投资品。
我们都知道“世界住房日”。但是,联合国为何要确定“世界住房日”?其目的是,唤起人们对人类居住环境和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基本权利的关注,呼吁各国政府重视住房及相关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努力。从更一般的意义上,国际上将住房提升到人权的高度对待的。199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意见”的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今后应当为中低层收入阶层大力提供保障性住房(当然,其获取的条件、产权和交易等应当设置严格约束条件)。相应地,要对第二套或以上的住房拥有者,征收累进保有税,以打击住房投机或投资行为。当且仅当多数群体的住房问题得以解决的时候,方可重提“住房支柱产业”,或者大力发展商品住房。(注:本文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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