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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山
平民经济研究社发起人、研究员。先后任搜狐财经频道主编、中国土地杂志执行主编。《经济学季刊》匿名审稿人。房地产策划师国家职业标准终审专家。新浪、搜狐、博客中国、价值中国、天涯等网站专栏作家,《国际金融报》、《中国经济周刊》、《网络报》、《中国国土资源报》等报刊专栏作家。出版《经济学林论剑》(文集)、《幸福经济学》(文集)、《房地产投资分析》等6本书。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中国社会报》、《江南时报》等称为“幸福经济学的提出者”,天涯网称为“平民的经济学家”。《房地产投资分析》、《新编固定资产投资学》等书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的研究生或本科生教材。一些论文获国家计委、中国城市经济学会、辽宁省社科联、国土资源部等单位的奖励。关于西部大开发、国有企业改革、土地管理、矿难治理等观点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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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应照搬海外经验
刘正山
 
    尽管说《反垄断法》(草案)根据我国国情,虽也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它依据的或者试图作的,是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的“框”套向我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普洛克路斯贰斯的床”。

    实际上,中国产生反垄断法的背景和西方完全不同。西方是由于大企业在自由的、充分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显露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才引出反垄断法,这个前提是存在充分的、自由的市场竞争。而中国经济市场的许多重要领域,大量有浓厚政府管制色彩、延续过去体制获得的政府授权而实际需要公共政策机制予以调整的“官办”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使着变形了的市场权力,实质是政府权力向市场领域的延伸。例如,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它们死抱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护身符”,自称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干的却是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存在为数众多的异化了的、极不合理的垄断现象,这些行为有时还借助于格式合同这一经济发展的产物,侵犯消费者的意志。如邮电管理部门在用户安装电话时要求必须购买指定的电话机,电话号码簿;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具、热水器的行为;电力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表的行为;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统一使用其指定的电表的行为等。

    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国的反垄断,不应该简单照搬海外的反垄断条文或者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反垄断法或者其他举措,解除政府这种不合理的行政垄断,为培育市场竞争扫清障碍。(新民网特约评论员经济学者

 

附:新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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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等五部法律草案今日表决
2007-08-3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反垄断法等五部法律今天有望正式“面世”。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程,今天的会议将对这些基本成熟的法律草案进行表决。

  据新华社报道,这五部法律分别为反垄断法、就业促进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修订)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了反垄断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新华社的报道称,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草案进行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是可行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形成了建议表决稿。

  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草案原来的有关规定符合其性质,是适当的,以不作修改为宜。

  最新的草案还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根据草案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

  杨景宇昨天还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了就业促进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三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审议结果,建议对其表决通过。

 

原文地址:http://news.xmnext.com/domestic/shizheng/2007/08/30/867197.html

2007-08-30 11:10 | 阅读(1260)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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