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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山
平民经济研究社发起人、研究员。先后任搜狐财经频道主编、中国土地杂志执行主编。《经济学季刊》匿名审稿人。房地产策划师国家职业标准终审专家。新浪、搜狐、博客中国、价值中国、天涯等网站专栏作家,《国际金融报》、《中国经济周刊》、《网络报》、《中国国土资源报》等报刊专栏作家。出版《经济学林论剑》(文集)、《幸福经济学》(文集)、《房地产投资分析》等6本书。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中国社会报》、《江南时报》等称为“幸福经济学的提出者”,天涯网称为“平民的经济学家”。《房地产投资分析》、《新编固定资产投资学》等书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的研究生或本科生教材。一些论文获国家计委、中国城市经济学会、辽宁省社科联、国土资源部等单位的奖励。关于西部大开发、国有企业改革、土地管理、矿难治理等观点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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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价值中国网
据悉,“十一五”期间将开征“物业税”,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一些学者于是对其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些学者分析说,房地产价格会因此而下降40%左右;物业税将有利于穷人买房等等。

实际上,不使用经济学的分析,仅仅依靠常识,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一个税种都不可能是万能的。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的改革经验来看,简单透明的“物业税”才是一个好的税种,如果我们在改革时设定多元目标,既会导致改革无所适从,也会带来税制设计中的诸多困难。

从海外的情况看,物业税是受益税,即:居民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教育、治安、垃圾处理等,就应支付一定的税收。从征收的环节看,“物业税”是指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如此看来,可以并入物业税的只有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将继续保留,而不会并入“物业税”。

至于一些学者说的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实际上是把税与租混淆了。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土地批租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物业税”是房地产拥有者和使用者对其享受到的政府服务的一种付费。

这样一来,物业税的征收,不会大幅度降低房地产的成本,特别是不会降低一次性支付几十年土地出让金的负担,从而,当前的房地产成本格局不会改变。

此外,房地产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市场结构以及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在当前的背景下,房价降低的难度比较大。我在《高房价为何“调控”不下来?》的文章中分析过:既得利益集团的博弈化解了中央的宏观调控措施,一些地方政府“托市”,分配制度如住房公积金制度,房地产商利用或者制造信息不对称进行投机炒作,等等,导致房价节节攀升。


2007-01-16 18:52 | 阅读(1032)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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