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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财政、货币理论与政策;政策性金融;结构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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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的财富神话已破灭,其主人公吴英也经历了一番“从天堂到地狱”的戏剧性变化。不可否认,吴英选择了错误的时机高调出场,于是在国务院批准成立由18个部门参加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之后几天,吴英便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倒下了。或许是由于26岁的年龄、一夜暴富等故事太过离奇,使吴英事件一度沸沸扬扬,即使同期亿霖木业集资诈骗16亿元的恶性事件,也未转走公众注意力。

吴英事件本质上仍然反映了民间金融运行的困境。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应不断改进“疏”与“堵”的策略。

一方面,政府应该“堵”住诈骗性的非法集资。这就要求更明确非法集资的法律范畴,并设计出合理的评判标准、应对机制。

依照国务院1998年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都属非法集资。而就笔者看来,在关于非法集资的含混定义背后,实际上“有关部门批准”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对非诈骗类的非法集资,更重要的前提是“影响社会稳定”。根据这个标准,回顾历史,可以把非法集资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先是在1998年之前,典型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非法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等,这也是国内金融比较混乱无序的时代。再就是1998年一系列治理非法金融行为的规则出台后,非法集资一定程度上得到遏止,而合理的民间融资模式探索也在增多。最后是2005年之后,非法集资与民间金融融合在一起,进入了又一个活跃期,而此时的非法集资性质也更难以辨别。

对近几年非法集资的蔓延,有几方面基本动因。一是法律概念的模糊。现行法规文件对非法集资的概念界定并不严格,即使是纯粹诈骗活动,政府也往往只在出问题时才严查。二是监管缺位。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非法集资的监管权从央行转到银监会,但在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落实,产生了一定的监管真空。三是近年来民间金融逐渐得以正名,各地方对民间金融活动开始放松,而各种非法集资也“借此东风”重新流行。四是中小民营企业普遍的融资困境,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家不得不求助非法集资以获得金融支持。五是金融市场的落后和居民理财工具的匮乏,使人们容易被非法集资中的高额回报承诺所吸引。

可见,由于环境使然,诈骗性集资当前成为扰乱金融秩序的重要因素。要“堵”住这类非法集资,除了影响背景条件,首先需政府更慎重地考察民间融资的性质。如在吴英事件中,难以简单归纳出诈骗目的,也有人认为吴英只是向高利贷者借款。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疏”的是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最重要的是疏通政府政策理念,从“管制”转为“监管”。简单说,在游戏规则不清的情况下,政府什么都想管,等于什么都管不好。不如先制定好规则,政府只管违反规则行为。事实上,“民间金融”一词本身仍带有浓重的旧体制色彩,意味着政府人为制造出一批“体制外运行”的金融资源。只有当所有经济主体、金融资源都纳入统一的游戏规则中时,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才能建立起来。

还有,要疏通民间的间接融资渠道。今年银监会开始促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这将引发重要的金融结构变迁,并为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体系发展创造机构基础。实际上,中国需要大量的这类机构,来满足不同层次、规模、地域的资金供求均衡,发展民间金融机构还需更大力度。

再就是要疏通民间直接融资渠道。民间直接融资,往往与私人自发的金融创新活动结合在一起,也是金融深化的核心动力。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已指日可待,其他如债券、产权交易市场等也应进一步开放。通过引导支持民间直接金融创新,使大量过剩的民间资金更易找到用武之地。

记得上世纪初,美国同样既有过无序金融活动引发的危机,也曾有作为诈骗性集资鼻祖的“庞兹骗局”。仅有二十多年市场经济体验的中国,经历金融秩序混乱的阵痛也难免,迅速推进市场化导向的金融制度与技术创新,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2007-03-06 16:23 | 阅读(631)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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