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劳资冲突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张宗和
劳资冲突是现代社会冲突的主要形态,当代世界各国都频遭劳资冲突的困扰。中国伴随所有制结构的变迁也形成了劳资关系,全国目前已有为数4700万人的民营企业劳工群体,劳资冲突随之产生并日益增多。因此,正确调节和处理劳资冲突已成为政府和企业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但是如何处理劳资冲突,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一
对待劳资冲突,政治经济学传统的立场是“非劳即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特征是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马克思公开声明自己的经济理论只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并认为在阶级社会里,超脱阶级利益的立场是不存在的,在劳资冲突问题上,其他的经济学基本都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沿袭这一传统,再加上学者的良心,国内不少劳资关系研究者声称自己只为弱势群体即劳工的利益仗义执言,[1]然而这并不正确。与此相反,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当代私营企业主是新生产力的代表,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在劳资冲突中站在资方的立场,漠视劳工的利益,这也不正确。还有一些民营企业片面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劳资冲突,只考虑单方利益,也是错误的。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和一般原理的真理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硬核”是不容否定的,但应反对教条主义的做法,也应反对实用主义的做法。马克思主义的品格就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因此,研究和处理中国的劳资冲突问题,应当重新审视一切已有理论,所有论断都要经过理性检验并放到现实背景中去考量。
二
笔者以为,研究和处理劳资冲突可以有三种立场:劳方的立场,资方的立场和超越两者利益之上的第三种立场,研究和处理中国的劳资冲突,必须突破“非劳即资”的传统定位,站在第三种立场。应当看到,马克思的适用于阶级社会的劳资冲突理论已不完全适于解析当代中国的劳资关系,因为中国所处的是特殊的“后阶级社会”。一方面,因资本所有者社会角色的改变,资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社会角色定位,使原有意义上的阶级斗争在中国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劳工的先进生产力代表的身份并未丧失。固然中国社会成员之间仍然存在种种差异,据此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等级群体,对不同的群体可以沿袭旧理称之为“阶级或阶层”。这些“阶层”拥有独立的利益,必然存在利益的冲突,但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2]并且没有一个阶层的利益可以高于其他阶层的利益。而在两个利益相关阶层之间,存在着高于单方利益的“共同利益”;在所有的阶层之上,产生出高于各个阶层利益的总的社会利益,这就是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因此,当代中国新生的民营经济劳资两大阶层之间已不再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关系。劳资双方各自占有不同质的生产要素,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进行合作。尽管两大阶层在合作中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但不是一方以消灭另一方来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而是以冲突求得更好地合作,因为合作破裂的结果是两败俱伤。概括地说,当代中国每一个阶层都有独立的利益,两个利益相关阶层构成对立统一体,既合作又冲突,但合作利益高于冲突利益,而所有阶层的利益又应该服从于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我们的研究立场,就是超越劳资单方利益之争,站在与中华民族利益最大化相一致的劳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立场,并根据这个立场做出价值判断。具体地说,就是对于劳资冲突行为对错利弊的评判,对所有化解劳资冲突举措的取舍,都是从劳资双方“共同利益”最大化出发,从中华民族利益出发,也就是从是否增进整个国家的效率和公平出发。
三
从现实看,从单方立场出发对待劳资冲突,会产生危害社会整体效益和社会公平的负效应,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立。如单纯维护劳方的利益,会助长劳方违反劳动合同随意跳槽和过分要求增加工资的倾向,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和资方的利益;单纯维护资方的利益,会助长欠薪、压薪、延长劳动时间、恶化生产条件和随意辞退工人的倾向。这两种倾向,严重到一定程度,都会转化为显性劳资冲突,或是资方“罢工”即关厂停业,或是劳方罢工失业,结果总是两败俱伤。
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马斯·谢林关于冲突能够与共同利益并存,以及非零和冲突的存在的论述,为处理劳资冲突的“第三种立场”提供了理论支撑。[3]所要强调的是,按照谢林的思想,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以牺牲某一方利益为条件而实现合作时所获得的利益,即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大于或等于双方利益合理最大化时的利益总和。在劳资冲突上,就是设劳方合理最大化利益为X,资方合理最大化利益为Y,共同利益为Z,那么,必须Z≥X+Y。而这个合理最大化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社会认可的收入分配原则的上限。
最后要指出的是,强调高于“阶级、阶层”利益的民族整体利益,站在高于劳资单方利益的第三种立场,从“共同利益”出发来化解劳资冲突,是一个国家强盛的重要条件,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纵观世界近代历史,凡是内乱不断的国家,都是弱、穷之国;凡是强盛的国家都是较好地处理劳资关系的国家,战后欧美的发展与在国家利益前提下缓和劳资冲突是不无关系的。而企业的发展需要和谐的劳资关系,这样的实例更是不胜枚举。因此,从“共同利益”的立场来处理劳资冲突问题是正确的和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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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劳资关系学者都是劳工利益的代言人,其代表性观点如“中国的劳动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问题”,常凯,《劳权论》,总序第7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 年;“知识分子的使命就在于揭示社会的不公,抨击社会的丑恶,为底层劳动者讲话。”徐小洪,《冲突与协调——当代中国私营经济的劳资关系研究》,第2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
[2] 阎志民主编:中国现阶段阶级阶层,第21~32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4月。
[3] 托马斯·谢林,冲突与战略,第4~5页,华夏出版社,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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