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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
  王朋,北京人,1953年生,1969年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插队。1979~1983年在天津南开大学经济系读书,毕业后在北京短暂工作。1986年来新疆后,长期在农村小工厂工作,1996年起断续从业新闻。
  主要研究方向:经营性服务、项目经济学、新闻学和新闻经营学。
  主要操作能力:产业投资的项目设计、高端(特别是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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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商合同
(合同文本设计:王朋)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甲方委托乙方招商事宜,合同如下:
  1、名称:
  1.1、甲方就“             ”项目,委托乙方招商。
  1.2、本项招商操作,其名称可以与第1.1款所说明显不同。
  2、招商物: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万(亿)元。
  如系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方法另定。
  3、招商委托期:
  3.1、甲方对乙方的招商委托,系从本合同签字起的三年之内。
  3.2、本条上款指招商的委托期,不是招商物到位期。
  4、乙方招商方法:
  4.1、乙方可以采取自己所认为一切合适的合法方法招商。
  4.2、乙方可以将招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委托他人实行。
  4.3、乙方对他人的委托,所付各种报酬由乙方支付。
  5、第三方委托:
  5.1、甲方委托乙方之前、之中或之后,均可以将第1.1款招商,全部或部分委托给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
  5.2、甲方由第5.1款所委托的第三方可以不止一家。
  5.3、甲方由第5.1款所委托任何第三方,均不须征得乙方同意,但每次均应将此项委托及时向乙方通报。
  5.4、甲方对所有受托方实行公平待遇。甲方给予第三方的各项条件(及便利,下同),均不应优于已给予乙方的条件。
  5.5、如果甲方给予第三方的条件优于已给乙方的条件,其优于部分将自动给予乙方,而不受本合同是否因此变更的限制。
  5.6、当甲方对第三方的委托,同时符合本条第5.3、5.4、5.5 等三款要求时,乙方与第三方的各种矛盾均与甲方无关。
  5.7、乙方依第4.2款对他人委托,不受本条第5.1、5.2款所列之第三方限制。
  6、甲方应提供的资料:
  6.1、甲方应积极、不断向乙方提供编制项目报告所需要的资料。
  6.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主体是和项目相关的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社会、风险、甲方现有条件等资料。其形式可有多样,例如文字的或口头的、完整的或零散的。
  6.3、甲方应尽量为乙方收集资料提供方便。
  6.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中,应含有(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纳税报告。报告的提供人应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
  6.5、如果乙方认为第1.1款所说招商需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甲方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7、保密:
  7.1、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及其由此形成的招商报告所含的甲方各种资料,乙方除招商所需外,应不泄露给其他第三方。
  甲方已经在社会媒体等公众场合公开披露的内容,不在此例。
  7.2、甲方不将乙方所编制的招商报告或其它任何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至于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就此的任何合作,均与甲方无涉。
  8、全部或部分实现第2条的规定,即是招商成功(或部分成功)。
  招商的成功,可以依招商的部分成功(或更小的部分成功)累计。
  9、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招商可能未成功或未全部成功。对此乙方除依据本合同而不取得,或依相应比例少取得佣金外,不负其它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10、费用:
  10.1、乙方在实际招商中所需各种活动经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10.2、除非甲方邀请,甲方不承担投资商对甲方实地考察费用。
  10.3、除市场调查外,甲方对乙方所提供招商所需的各种资料,以及应乙方要求所进一步提供的相关资料,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10.4、除资料费用外,实际招商中如果需要甲乙双方共同行动,所需费用由双方依当时的实际比例分别承担。
  11、佣金:
  11.1、甲方向乙方支付招商报酬,称为“佣金”。
  11.2、乙方对甲方实行风险服务。即:当项目的招商资金到位后,甲方对乙方支付佣金。
  11.3、甲方以如下第___种办法向甲方支付佣金:
  (1)、现金支付:到位资金总额的5% 。
  (2)、计为乙方的股份:到位资金总额的8%。
  (3)、上述两种方法综合使用。其中:。
  11.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实行“随到随付”。即:随着每笔资金到位,即依第11.3款,支付该部分到位资金额的佣金。
  11.5、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由甲方自身支付。例如,如果采取11.3(2))形式,即是指甲方将自己在由本项目所建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向乙方划拨,而不是对公司增加新股。
  11.6、乙方因第11.3款所获得的股份,从获得之日起,乙方即有充分的产权及处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置换、赠与等等。
  12、由佣金发生的其他各项支付及税款,由乙方承担。
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帮助办理其它支付(例如税款)的各种手续,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甲方依第11.3、11.4款对乙方的佣金,应于招商物到位后,如下时间内支付完毕:
  (1)、现金支付:
  三天内划到乙方帐户。
  (2)、计为乙方的股份:
  十日内办完一切相关法律手续,并将完整的法律文件交给乙方。
  14、佣金如系11.3(1)的形式,而且,甲方对乙方的支付逾期超过十天时,逾期支付的佣金数量即自动转为11.3(2)的形式。
  15、定金:
  15.1、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定金。
  15.2、定金数量为甲方所报预期融资总额的0.1%。
  15.3、本项目的定金数额为   万元。
  15.4、甲方将定金于本合同签字后三天内划到乙方帐户。
  15.5、定金足额划到乙方之后第三天起,乙方开始本合同工作。
  15.6、定金不退,但折算进乙方的佣金中。
  15.7、定金数额如多于乙方的应得佣金,则退还其多出的部分。
  16、免责:
  因不可抗力而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经尽量补救和尽早通知对方后,   其无法履行部分不负违约责任。
  对“不可抗力”的定义,采用中国《         》法律的解释。
  17、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1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联系方法:
  单位:新疆王朋项目设计事务所(筹)
  信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号 《新疆日报》社
  邮编:830051
  收信:朱希玲
  电话:0991-5810462(家)
  传真:0991-
  经办:王朋
  手机:13199886700
  电邮:wp38@163.com
  个页:新疆学术与新闻(实名)
  面访路线:乘1、2、101、52路等公共汽车,“红山”站下车。路中心转盘东南方向,向南经过《新疆日报》社大院门后,继续前行,至第二个大院门。进门后向前。至“上白下黄”高层建筑,602房间。
  提示:新疆作息时间比内地晚两小时。例如,乌鲁木齐冬季上午10时上班。
2006-12-18 00:38 | 阅读(881)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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